房屋建筑设计常见问题(建筑专业)

2024年05月26日 作者头像 作者头像 工程师 编辑

归属问题答疑
无障碍无障碍通用规范要求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门开启之后的净宽不小于0.9m,对于子母门的情况无明确要求,是否保证子母门在完全开启之后净宽不小于0.9m即可?是。在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子母门中,应保证子母门中的母门(大扇)单扇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 小于900mm(改造或改建项目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1)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第2.5.4条第1款:2.5.4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2)依 据《公 共 建 筑 无 障 碍 设 计 标 准》DB11/1950-2021第3.6.4条第2款:3.6.4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手动门和无障碍设施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2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门单扇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设置双扇门时应保证其中一扇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满足上述规定。
消防建筑标准层,平面形式为一个公共走廊,走廊两端布置疏散楼梯间,功能房间(主要为办公)布置在走廊两侧。房间、走廊与楼梯均在同一防火分区,且满足疏散距离要求。目前考虑在走廊内设置一道管理门,此管理门将标准层切分为面积一大一小两部分,其中面积大部分为办公室,面积小部分为机房与卫生间。想请问此时管理门应朝哪个方向开启?本项目走廊上的管理门可采用双向开启门。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条第1款的规定,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该平面房间、走廊与楼梯间均属于同一防火分区,在走廊内设置一道管理门,由于两个楼梯间分设在两侧,此管理门为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开启方向应满足上述条款要求。
城市更新地上八层、地下一层(汽车库)的二类高层办公建筑,疏散楼梯间在核心筒位置,地上八层全部装修改造时,首层采用扩大防烟前室时,防烟前室内无法直通室外的房间,其疏散距离(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是否可参照《北京消防指南》)第3.4.3条的30m?可以在首层采用疏散距离不大于30m的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进行疏散,扩大前室内房间门到室外出口疏散距离不超过30m。(1)依据《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3.4.3 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疏散距离不大于30m的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进行疏散。除火灾荷载较小的使用功能区域及卫生间、登记室、行李间、商务室等附设房间外,门厅内不应设置其他使用功能及房间。【说明】该条参照公安部消防局 2018 年发布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中第六条的规定,以解决大于4层建筑特别是超高层建筑核心筒疏散楼梯距门厅出口较远的问题。如果设置专门走道,往往会影响门厅的使用效果。门厅大堂中可有少量附设房间, 如果设置防火门会影响日常使用。而大厅中火灾荷载较大的的行李间等还应设置防火门。(2)依据《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六条 除广播电视发射塔建筑外,建筑高层主体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4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需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前室通向室外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3)参考倪照鹏《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释疑》问题4-18 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和扩大的前室在建筑的首层直通室外的距离有否要求?答: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在建筑首层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前室,自封闭楼梯间在首层的出口处或防烟楼梯间在首层的出口处至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在建筑首层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扩大的前室示意图,如图4-2所示。1.png
城市更新首层改造的平面,厨房(160㎡)和餐厅(330㎡)之间有连通的乙级防火门,且各自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厨房可否与餐厅算作一个整体来核算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本项目厨房已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另一个安全出口可通过餐厅进行疏散。内部装修工程无法修改的情况,如不改变使用性质仅局部装修,可以考虑尊重既有事实情况认可原有现状。饮食建筑里的厨房,可有一个房间疏散门穿越其服务的大餐厅疏散;需设两个疏散门的大面积厨房,应有至少一个疏散门不需穿越餐厅,可直通疏散走道至楼梯间。但是无论哪种情况,餐厅均不能通过厨房进行疏散。
消防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合用前室,能否设置普通电梯?普通电梯不应与消防电梯设置在同一个前室内,或设置在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内。但是,在建筑中受平面局限难以独立设置时,应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7.1.13条“设置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间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消防电梯的防火性 能”执行。
城市更新针对现在大量建筑改造,虽有《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但依然在既有建筑的首层楼梯间、消防电梯、原剪力墙上洞口尺寸、消防疏散宽度等问题上存在疑问?《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已经明确改造设计规范执行原则,如在第1.0.3条明确了下述原则:1 鼓励更新,整体提升。倡导城市有机更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防止大拆大建,有效补短板,实现 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2 确保安全,控制成本。坚守不降低既有建筑原有结构和消防安全水准的底线,合理控制改造费用,提高项目改造的整体效能,实现改造建筑安全性和工程经济性的协调统一。3 创新方法,统筹兼顾。充分尊重改造建筑的现状与历史,综合考虑新旧技术标准的差异,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和加强使用管理等进行消防性能补偿,实现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统筹协调。理解上述原则并结合《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的具体条款应能解决大部分既有建筑消防设计问题,若确实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报给主管部门和编制组,核实论证补充完善。
消防老年人照料设施中,老年人的居室是否属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4.2条第1款老年人活动场所的范围,即老年人居室可以大于50㎡而设置一个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设置标准间的居室属于老年人活动场所,应执行大于50㎡设置2个疏散门,厨房和办公等附属用房不在老年人活动场所的范畴。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4.2条第1款: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公共建筑内仅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
绿建绿建的前置条件中,节能对于外围护结构需提高10%,公建提高对标的是《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还是《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目前该条款的评价不考虑《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根据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2021第7.2.4条(前置条件)的条文说明:“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优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具体标准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针对公共建筑,需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并根据提高幅度获得相应分值。
质量某项目为多层商业建筑,地上三层,地下一层,现改造地上二层,改造后使用性质为商业(宾馆),按照《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第2.0.20条,无窗房间是否可以做客房?不可以。新建宿舍、旅馆建筑和既有建筑内新增新改的宿舍、旅馆居室(客房),需满足《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第2.0.20条“居室(客房)应能天然来光和自然通风”的规定,即新增、新改的旅馆居室应有外窗。
城市更新按照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设计依据《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 11/381-2016,实施节能改造后的建筑性能或效果不应低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的规定。两本规范对外窗气密性要求不一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 11/381-2016第5.1.4条要求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7级(非强制性条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设计标准》JGJ 26-2010第4.2.6条寒冷地区1~6层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7层及7层以上不应低于6级(强条性条文)。由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楼梯间多采用塑钢推拉窗,塑钢推拉窗气密性难以达到7级。公共区域外窗气密性是否可依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第4.2.6条4级、6级的规定?并不矛盾。专项规范上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均应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底线标准,必须满足;非强制性条文,可通过整体权衡计算说明节能设计达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议和相关(委托设计的)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各部位的设计标准和产品标准,公共区域外窗气密性应不低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4.2.6条4级、6级的强制性规定。
消防疏散楼梯净宽度为1.1m,是否要求楼梯间疏散门净宽度也不应小于1.1m;如楼梯间疏散门净宽度为0.9m,那么疏散楼梯的净宽度是按照1.1m还是0.9m计算?疏散楼梯净宽度为1.1m,规范不强制要求楼梯间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如楼梯间疏散门净宽度为0.9m,那么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仍按照不小于1.1m设计,但是有效疏散宽度按照0.9m计算。
质量新建旅馆客房无论是否设置机械送新风系统,仍然必须满足自然开窗通风的要求?针对新建建筑,不论旅馆客房是否设置机械送新风,都应严格按规范要求执行。依据《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第2.0.20条:“居室(客房)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条文解释:“强调客房要有直接的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不完全依赖机械设备,有利于抗疫防控”。
质量物流建筑内能设置厨房和内部食堂吗?物流建筑不可以设置厨房和内部食堂。依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2021第5.1.4条规定,物流建筑单体内可设置现场业务与管理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生产用房。本条规定的条文解释中,生活用房仅指更衣、厕所和盥洗、候工休息等,不包括餐食加工厨房和倒班宿舍。厨房和内部食堂通常属于为全厂服务的生活设施,不能与物流建筑合建。
装配式装配式建筑设计上传“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时,装配式专项设计内容需包含什么?上传的装配式专项设计资料应包括:(1)《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2)各专业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说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图图纸;(3)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评分表及对应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评分表中各专业评价分值的计算过程、计算附图。
绿建设计文件已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第4.6.4条在卫生间、浴室设置了防水层,是否可认为同时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 11/T 825-2021控制项第4.1.6条“墙面应设置防潮层”的要求?设计文件仅按《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规定在卫生间、浴室局部墙面设置防水层,未明确设置防水层以上墙面的防潮层做法,导致墙面与顶棚、吊顶防潮层不闭合,不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 11/T 825-2021控制项第4.1.6条的规定。(1)《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第4.6.4条的规定:淋浴区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2000m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盥洗池盆等用水处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1200mm。墙面其他部位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250mm。(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4.1.6条的规定: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绿色建筑检查要点要求:设计说明和材料做法表应写明卫生间、浴室采用防水防潮材料名称、应用范围与相应部位的构造做法,防水层和防潮层设计及材料性能应符合《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的规定。(3)《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第5.2.1条规定:为避免水蒸气透过墙体或顶棚,使隔壁房间或住户受潮气影响,导致诸如墙体发霉、破坏装修效果(壁纸脱落、发霉,涂料层起鼓、粉化,地板变形等)等情况发生,本规范要求所有卫生间、浴室墙面、顶棚均做防潮处理。防潮层设计时,材料按本规范第4.6.1条选择,厚度按本规范表4.6.2确定。
装配式关于《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21-2021表4.0.1中各个评价项的最低分值必须要满足吗?《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21-2021表4.0.1,关于装配式建筑评分表中的最低分值必须满足其得分要求。该标准第3.0.3条要求“装配式建筑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装配率不低于50%;(2)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应低于本标准表4.0.1中最低分值的要求……”。在施工图事后检查中,该标准第4.0.1条在《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下册)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要点第11.2.2条中类别为“控制项”;并且总则第11.0.5条明确:“经检查装配式建筑项目不满足本要点中控制项要求时,判定该项目未达到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承诺。”因此,即便该建筑装配率总分满足50%或各评价等级的要求,其内各评价项的最低分值如不满足规范低限要求,依然是控制项不达标,装配式未达承诺。
消防一栋使用功能为办公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原采用封闭楼梯间,现改造为保障性公寓、办公综合功能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按规范要求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中一部分办公空间为非改造区域,与改造区域的保障性公寓共用竖向楼梯疏散。请问非改造区域的楼梯间如何解决消防问题?该项目的改造区与非改造区均应依规合理设置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按照《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第3.1.1条、第2.2.5条的规定:建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核对,并确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局部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对改造工程与相关非改造区域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防火设计;改造工程不得对相关非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本题所述项目已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和分类定性,其改造区与非改造区应统一进行防火设计,应依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满足一类一级的耐火等级、防火性能等要求,应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4.4条的规定设置防烟楼梯间,使用该楼梯疏散的改造区与非改造区各层均应设防烟前室。不满足时,不应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
消防多层低密度住宅项目消防道路是否可以按照成组考虑,还是必须要求每个住宅建筑都有消防道路到达,且消防道路长边覆盖每栋住宅楼?可以按照成组考虑。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2.4条,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²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2条的规定。多层低密度住宅在满足规范要求间距时,可按原组团布置,组团道路为消防车道,其他住宅楼前设宅前路解决搬家、救护车等需要。
无障碍养老院地下室仅设有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等设备用房和其值班室,无其他房间。考虑工人使用方便而设置的男、女卫生间,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第3.2.4条,是否需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无需设置公共卫生间的楼层,可不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第3.2.4条,是公共建筑设置无障碍卫生设施数量的底线性要求,具体项目应根据需求确定配置数量。当公共建筑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设置公共卫生间时,尚需满足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DB11/ 1950-2021第6.3.1条的规定。
消防既有内通廊式2层宿舍装修改造项目,每层一个防火分区,现楼内的一部开敞式楼梯改为封闭楼梯间,另增设一部室外消防疏散楼梯。由于是既有建筑,既有楼梯间疏散宽度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如何解决?可按《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简称《指南》)第3.4.9条要求进行疏散宽度计算。依据《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第5.2.4条第1款“……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m”;依据《指南》第3.4.9条:“改造工程保留的疏散楼梯,当其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该使用功能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如实际净宽度不小于规定最小净宽度的90%,可维持不变。不满足上述宽度要求的既有楼梯可计入安全出口数量,但不计入疏散总宽度。”针对该宿舍装修改造项目,既有疏散楼梯的疏散净宽度如不小于1.2×0.9=1.08m,则二层的疏散宽度为既有疏散楼梯与新增室外疏散楼梯净宽度的合计,合计数值应满足二层装修改造后的疏散宽度要求;如既有疏散楼梯的疏散净宽度小于1.08m,则既有疏散楼梯可计入本层的安全出口数量,但其宽度不得纳入装修改造后的疏散宽度计算,新增室外疏散楼梯应满足本层装修改造后的疏散宽度要求。
绿建新建建筑将自行车库(不含电动车)设在地下二层,是否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2021控制项第6.1.4条款的规定?自行车库设在地下二层不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2021控制项第6.1.4条款的规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6.1.4条规定:自行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出入。条文说明中明确其设置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的相关规定,自行车停车场宜在地面设置。《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11/ 938-2022第4.4.6条第1款规定:非机动车停车场应便于步行者进出及利用公共交通,不应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绿色建筑专项检查要点》和《北京市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要点》均规定:自行车停车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一层以下。综上所述,只有位置合理、方便出入的自行车停车场所才能实现绿色出行、生活便利,才能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的理念。
消防某既有多层办公建筑改造为保障性公寓(修改功能规划已批复),原有开敞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确有困难,是否可以维持现状开敞楼梯间不变?不可以。原多层办公建筑改造为保障性公寓,增加了原建筑的火灾安全隐患。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第5.2.3条明确规定,既有建筑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加强防火分隔、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第3.4.6条【说明】,“旅馆应执行现行规范,采用封闭楼梯间”。上述建筑,除与敞开式外廊连通的楼梯间可以采用开敞楼梯间外,室内楼梯间应按现行规范采用封闭或防烟楼梯间。
消防消防电梯到首层位于室外,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前室?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作用:一是防止火灾时烟气进入消防电梯,使消防电梯井道形成烟囱效应导致消防电梯火灾时无法使用。首层消防电梯已直接面向室外,无烟气进入电梯井道的危险;二是火灾时作为消防队员进入火场前停留、准备的安全区域,面向室外的消防电梯有充分区域可供消防队员使用,不存在短边2.4m问题。
装配式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要求建筑应进行全装修设计,在图纸申报检查时,是否需要提供精装修图纸,还是仅提供装修做法表即可?应在房间用料表、做法表中明确室内墙面、地面、顶棚等室内各个部位,落实到面层的具体构造做法,可直接用于指导施工。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为《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下册)(以下简称《事后检查要点》)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要点第11.2.2条的控制项要求;“全装修”的具体实施范围详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31-2021第2.0.4条的条文解释;“全装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详见“事后检查要点”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要点第11.2.4条第2(3)款、施工图图纸应包括:“全装修施工图图纸目录、装修材料做法表、房间物料表、部品配置表。对于在建造阶段尚未确定使用功能及标准的室内区域,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基本特征和要求,在设计文件中对后期装修方式、安装及构造要求、材料性能及环境保护标准等内容进行规定”。不论什么功能定性的建筑,满足上述要求即可,不强制要求提供精装修图纸。
消防4层中小学建筑疏散楼梯为开敞楼梯间,其首层通过门厅通往室外,其地下楼梯是否也可以通过首层门厅通往室外(地下楼梯与门厅之间设置乙级防火门)?地下楼梯间不应向与地上开敞楼梯间直接连通的门厅开门。该中小学建筑不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3条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的范畴,可设置开敞楼梯间疏散。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2款,当该地上楼梯间在首层无法直通室外,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此时如门厅与地上开敞楼梯间直接连通,应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10条第3款的规定,与地下疏散楼梯在直通室外的楼层采用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即地下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连通范围内的门厅之间不应设置门窗洞口,也不应穿过该空间通往室外。如因设计条件限制,地下楼梯确需通过该门厅疏散的,可采用地上、地下楼梯间共用扩大前室的方式,但应注意地下楼梯间的门不应开在楼梯平台位置。
无障碍新建多层宿舍楼,已经设置了无障碍电梯,是否还必须设置无障碍楼梯?是。根据《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第2.0.6条第3款,“宿舍、旅馆项目的无障碍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3 当设置楼梯时,应至少设置1部方便视觉障碍者使用的楼梯”,多层宿舍楼通常均设置有楼梯,满足该条条文的前置条件,因此无论是否已设置无障碍电梯,新建多层宿舍楼应至少设置1部方便视觉障碍者使用的楼梯。
城市更新商场整体改造项目,计划对楼板进行开洞改造,从1楼到3楼,增设电梯及楼梯,增设楼梯不承担逃生疏散作用。原始土建防火设计,1楼(250m2)和2楼(500m2)属于同一防火分区,功能为零售;3楼属于另外一个防火分区,功能餐饮约300m2,零售约300m2,现计划各楼层全部打通成为一个商业店铺。请问该项目不同业态,不同防火分区,打通贯通后,开洞位置采用三面防火墙和一面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隔措施,是否可行?此改造防火分隔措施符合规范要求。依据《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第2.2.6条第1款的规定,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新增楼梯如不承担疏散作用,不同防火分区贯通位置可以采用特级防火卷帘(防火卷帘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5.3条规定)分隔,同时应满足该新增空间的疏散距离要求。
消防硬泡聚氨酯为芯材的六面包覆一定厚度的水泥基聚合物砂浆的复合保温板,是A级还是复合A级材料?这种材料作为外墙保温是否还要设置A级的防火隔离带?根据材料检验报告确定是A1级、A2级的复合硬泡聚氨酯外保温复合板,不需设防火隔离带。依据《建筑材料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第5.1.1条规定,A1、A2级可作为A级使用。对名为“复合A级”的保温板,应根据它的合乎规定的检测报告判断,对不符合A2级(即低于A2级)的复合外保温材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7.7条第2款规定,应设置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防火隔离带。
消防《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5条规定“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而《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3.7条规定“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实际工程设计中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编制组宣贯,疏散通道包括疏散楼梯间,《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3.7条的规定是针对建筑内各公共楼梯,如果这些楼梯是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5条 “净高度不应小于2.1m”的规定。如果楼梯不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可执行不小于2.00m的规定。
消防《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6条第6款规定,…… 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应设置消防电梯。建筑埋深该怎么计算?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编制组宣贯,“埋深”应按照地下建筑(室)、半地下建筑(室) 最下一层可供人员停留的楼地面至地下建筑(室)、半地下建筑(室)室外出口地面的高度计算,应从最下一层楼地面标高算至室外平台标高。
消防“人员密集场所”与“人员密集的场所”有什么区别?“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是指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4条起草说明中人员密集的场所是指“会议室、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教室等人员聚集的场所。”通常还包括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消防《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4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其中的“可直通屋面”该怎么理解和执行?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均应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很多建筑施工图仅仅是通向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设1.0㎡可开启外窗。位于顶层但没有通向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亦应在屋面标高,即在楼梯间的顶部设不小于1.0㎡可开启外窗。
消防《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5条该怎么理解及执行?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面积具体有什么要求,应执行哪本标准?1)现在报审的建筑施工图普遍对这条规定不太重视。比较常见的是“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商店营业厅”,靠外墙或屋顶的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2)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可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5条图示(详下图)。20240607222638.webp《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5条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5条有关固定窗的规定改为“可开启外窗”了。以商业为例,可开启外窗设在商业屋面或顶层外墙上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其楼地面面积的2%;设在非顶层外墙上时,单个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3)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地上房间无可开启外窗且需要设置机械排烟时,则应在每个房间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上房间无可开启外窗且房间的建筑面积<50㎡时,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2条第3款的规定,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在疏散走道。4)对于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中庭采用机械排烟时,中庭区域玻璃采光顶或中庭外墙的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不应低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消防《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有关消防电梯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哪些变化?《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6条,有关消防电梯规定的新变化:1)不再要求“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消防电梯”,改为“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可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共用一部消防电梯,每防火分区通至消防电梯可分别设消防电梯前室,也可经同一个消防电梯前室到达消防电梯(详下图)。20240607223632.webp2)不再要求“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改为“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依据规范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10条,如附设商业网点的高层住宅,住宅消防电梯可不在商业网点层停靠。3)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车库,应设消防电梯。埋深大于10m的范围内,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一部。当埋深≤10m的部位,与埋深>10m的部位完全分隔且疏散系统独立时,可按各自埋深依据本规范规定设置消防电梯。4)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应设消防电梯;5)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应设消防电梯。
消防《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12条“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该怎么理解和执行?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具体量化指标是多少?规范没有明确。建议防爆泄压暂时可参照《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第15.1.2条的规定执行。即使用天然气部位的外墙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使用天然气部位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使用天然气部位位于地下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对于通风的有效面积要求,暂时可参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有关自然排烟口的规定。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外窗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使用天然气部位地面面积的2%。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进行具体计算。
消防《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7条规定,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该“有效净宽”该怎么理解和掌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4条规定,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5.2.1条规定,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3.12条规定,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30m。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至对面墙体或外开门门扇的有效净宽不应小于需要通过该走道疏散的疏散宽度。最小净宽度住宅不应小于1.20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30m。厂房、仓库、车库等不应小于1.10m。
消防《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15、7.1.16条规定,避难区或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该怎么理解和执行?避难区或避难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应执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1.2.4条的规定。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避难区或避难间采用机械排烟时,应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12条的规定。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很多设计人员不理解,已经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了,为何还要设可开启外窗?设了可开启外窗不是会影响机械加压的效果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15K606给出的解释是:发生火灾时,避难层(间)内聚集着暂时避难、等待救援的楼内人员,其中包含行动不便者,设置可开启外窗主要是保证避难人员的新风需求,同时保持避难层(间)的空气对流(详下图)。20240607223840.webp
消防《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有关避难层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哪些变化?《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15条有关避难层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条比较,主要有如下变化:1)明确规定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2)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同时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3)避难区应至少有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以充分发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作用。
质量《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有关避难间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哪些变化?《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16、7.4.8条有关避难间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4、5.5.24A条比较,主要有如下变化:1)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2)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3)医疗建筑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间避难间。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实施指南》,避难间应至少具有一面外墙,并应位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救援场地一侧。
质量高层公共建筑主体设防烟楼梯间时,主楼投影范围内服务高度不大于24m的疏散楼梯,楼梯间的形式应该如何确定?

主楼投影下的疏散楼梯如果与主楼疏散楼梯设在同一防火分区,且为同一个疏散系统,虽然其服务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与主楼相同,即应设防烟楼梯间。主楼投影下的疏散楼梯虽然与主楼疏散楼梯设在同一防火分区,但属于组合建造,各自的疏散系统相互独立且互不借用,如主楼投影下某层同时设办公和商业两种使用功能,商业疏散楼梯和办公疏散楼梯各自独立设置,商业疏散楼梯服务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条件下,可设封闭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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